保障利益 | 保险金额 (人民币:元) | 保险责任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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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20%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5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90日)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费*2倍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90日)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基本保险金额 |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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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
已交保费*2倍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90日)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全残的: ①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基本保险金额 |
②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年满18周岁,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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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已交保费*2倍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90日)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达到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①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时未满18周岁,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基本保险金额 |
②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时年满18周岁,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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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余下未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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